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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醉酒无证驾车伤人,保险公司应担责

【案情回放】

  沧州市献县农民徐某某离婚后,为供养女儿读书,2003到沧州市打工。2010年2月25日,在沧州市西河沿与御河路交叉路口,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骑自行车(车后载着徐某某)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徐某某的伤情鉴定九级和十级伤残。沧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某因生活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衡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将徐某某交通事故一案诉诸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哈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确认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哈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哈某某按照比例承担。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损失93131.25元,退还哈某某19600元(诉前哈某某已赔偿徐某某337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放纵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利于惩治和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作为上述主张的法律依据。其实,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填补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和无证、醉酒的驾车的致害人谁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险公司先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主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醉酒没有做出免责的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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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1.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5.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7.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新交通法无证驾驶的处罚规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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