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张某、高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因资金周转分别向张某和高某借款共计30余万元,其在借条中写明用自己位于河北省某市的房产进行抵押,同意在无法履行债务时房屋交由债权人处理。后因债务到期,二债权人无法联系上马某致诉。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公告向马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手续,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支持了张某、高某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马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全部钱款,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三、[本案意义]
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并不复杂,只要相关的协议借条约定明确,债权人能够提供出借给债务人相应款项的证据,法院均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但其后就会产生一个难题,即执行问题,本案中尽管借条上已经写明以其房产作为抵押,但债权人没有进一步要求债务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甚至于没有核实相关房屋的基本情况就匆匆将款项借给债务人,停留在借条纸面上的所谓“抵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不会对债务人处理相关房屋造成任何影响。后经律师查询得知,早在该债务发生前一个月,债务人已将其房屋转卖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能够在出借钱款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并要求债务人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会有后续这一系列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