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李某与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因经营店铺需要承租高某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缴纳保证金5万元,如因李某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合同在违约部分又注明,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年房租10%的违约金。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房租问题向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随后搬离了涉案房屋,高某依据合同约定在额外收取了李某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后拒绝退还保证金,因此致诉。
二、[案件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向高某明示了违约金和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的原则,应当根据自身损失向李某主张相应赔偿并将剩余钱款退还李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退还李某相应钱款。
三、[本案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违约方起诉案件,本案中涉及的“保证金”不具备定金性质,其用途应当是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约方损失的情况下填补之用,受约方无权依据定金相应规定不予退还,而应当在自身实际损失基础上进行核算,当然作为违约方起诉,受约方必然不会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这需要违约方积极搜集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再次出租的时间进而推算其实际损失。